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8屆會議專家發言:關於神經科技監管及其人

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8屆會議專家發言:關於神經科技監管及其人權影響(HRC58)》

2025年3月12日

副主席先生、閣下們、尊敬的代表們、親愛的同事們,大家早安。

今天我很榮幸在此向大家發表我的最新報告,內容關於神經科技的監管基礎與原則,以及從隱私權角度探討神經資料的處理。

隨著神經科技的持續發展,相關的倫理與法律挑戰也日益嚴峻,特別是對基本人權,尤其是隱私權的挑戰。

這些能夠記錄、解碼甚至改變大腦活動的科技,在醫療、通訊與研究上具備巨大的潛力,但同時也帶來前所未有的風險,包括未經授權的存取、操控與濫用我們最私密的領域——我們的思想與心智過程。

神經科技的快速進步迫使我們必須採取緊急的監管行動。包括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內的多個國際人權機構,皆已認識到這些創新科技所帶來的機會與威脅。

本報告建立於現有國際努力之上,針對神經科技帶來的特定風險提出應對方案,並建議關鍵的監管原則以保護基本權利。

在這些關注的核心,是對神經資料的承認——直接來自神經系統的資訊,屬於極其敏感的個人資料。與其他個人資料不同,神經資料能揭示個人身份、思想、情緒及認知模式。

這種獨特的敏感性需要加強法律與倫理層面的保護。

我的報告強調了神經科技的益處與風險。一方面,這些技術為治療神經疾病、提升認知功能與擴展人類能力提供突破性的解決方案;另一方面,它們也引發了嚴重的關切。

首先,我們關注心理隱私權的侵犯。神經科技能解碼大腦活動,使人可存取最私密的思想與情感。若無適當保護,將導致未經授權的監控甚至脅迫。政府、企業或惡意勢力可能利用這項能力來影響個人決策、行為與意識形態,根本上侵蝕個人自主權與心理完整性。

第二,我們關注操控與自主問題。能直接改變神經活動的技術,將引入認知操控的風險。可刺激特定神經模式的技術,可能被用來人為塑造意見、情緒甚至記憶,引發深層倫理問題。若缺乏監管,個體將喪失獨立決策能力,動搖自由意志的根本原則。

第三,我們關注歧視風險。神經資料的處理可能開啟一種新形式的歧視——「神經歧視」。雇主、保險公司與其他機構可能濫用這些資料來評估認知能力或心理傾向,導致偏頗的招聘流程、不平等的服務機會,甚至無正當理由的排除,深化既有的社會不平等,並產生新的邊緣化群體。

第四,我們關注資安漏洞。神經科技若連接數位網絡,會產生重大的資安風險。這些技術可能讓未經授權者存取思想,甚至遠端影響神經活動,成為網路攻擊的新目標,危及個人隱私與公共安全。

因此,我們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新的基本人權體系,保護個體在面對新興神經科技時的尊嚴與自主權。

我提出五項「神經基本權利」:

心理隱私權:防止未經授權存取神經資料。

個人身份保護:維護認知與情感整體性的完整性。

自由意志保障:確保個人能完全掌控思想與決策。

反歧視:防止神經科技使用中的偏見與不平等待遇。

公平使用權:不論社經地位,所有人都應受惠於神經科技的進展。

為解決這些問題,我建議各國應:

第一,發展監管架構。國內與國際法律應共同規範神經科技的使用,明確定義神經資料的收集、處理與儲存規則。法律應明確禁止神經科技在監控、脅迫等用途上的未經授權使用。

第二,納入隱私核心原則。法律應保護心理隱私、知情同意與倫理使用。須要求明確、可撤回的知情同意。神經科技的設計應自始即納入「隱私優先設計」(Privacy by Design)。

第三,強化監督與問責。政府與監管機構須監控神經科技的開發與部署,避免濫用。應設立獨立監管機構審查應用,並為資料濫用提供申訴與法律救濟機制。

第四,推動公眾意識與倫理討論。教育與公開對話將賦權個人,提升對神經科技風險與益處的認知。倫理對話應包括神經科學、法律、倫理與人權等多領域的貢獻,制定平衡全面的監管體系。

總結而言,對神經科技的監管不僅是法律責任,更是道德責任。我們必須現在就採取行動,建立保障機制,確保這些強大技術服務人類,而非被濫用。

我們正站在科學創新與人權保護的交匯點,應選擇尊重尊嚴、隱私與自主的道路。我呼籲各會員國、國際組織與利益相關方共同努力,制定並實施能維護這些原則的監管措施。

在追求科技進步的同時,絕不能犧牲我們作為人的本質——我們的思想、身份與自由意志。

Muchas gracias(非常感謝)。

出處: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krYp7EVChNI&t=240s

創作者介紹
創作者 推動腦神經權立法納入社會安全網,讓台灣與世界接軌 的頭像
雨中漫舞

推動腦神經權立法納入社會安全網,讓台灣與世界接軌

雨中漫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 0 )